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行政 > 行政處罰

執行機關行政處罰

執行機關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綠地行政處罰執行機關

1

(一)立案

   首先,綠地行政處罰執行機關會 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擅自改變綠地性質和用途的行為及時立案。

2

(二)調查

    出示執法身份證件,表明執法身份。

3

    2名以上(含2名)行政執法人員共同參加調查取證。

4

    依法調查和保存證據。

5

(三)審查

    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6

(四)告知

    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應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7

    應當履行聽證程序的,依法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8

    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9

(五)決定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10

    依法決定給予行政處罰,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在處罰決定書中告知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1

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

12

  

(六)送達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13

(七)執行

    使用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進行罰款的處罰。

14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加處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