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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聽證會地點在哪裏?

一、行政處罰聽證會地點在哪裏?

行政處罰聽證會地點在哪裏?

行政處罰聽證會地點一般在司法機關進行,並且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予以公告;聽證應當公開舉行;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二、聽證的種類

1、正式聽證與非正式聽證

這是行政程序法對聽證所作的一種分類。所謂正式聽證指行政機關在制定法規和作出行政裁決時,舉行正式的聽證會,使當事人得以提出證據、質證、詢問證人,行政機關基於聽證記錄作出決定的程序。正式聽證也被稱為。“基於證據的聽證”、“完全的聽證”。正式聽證的適用不取決於聯邦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而是取決於法律是否規定根據聽證記錄規定法規或作出裁決。如果行政程序法之外的法律規定必須根據聽證記錄制定法規或作出裁決,則行政機關必須舉行正式聽證,反之,則不受行政程序法約束。

2、事前聽證、事後聽證、混合聽證

這也是對聽證的一種分類。以聽證舉行的時間在作決定之前還是之後為標準,聽證可分為事前聽證、事後聽證和混合聽證。

事前聽證指在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前舉行聽證。如果行政機關的決定一旦作出,立即會使當事人陷入危難的,必須舉行事前聽證。如終止福利津貼,當事人由於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必將影響其生計,因此,行政機關必須舉行事前聽證。事前聽證可以是正式聽證,也可以是非正式聽證。

3、書面聽證和口頭聽證

這是葡萄牙和我國澳門行政程序法根據聽證的形式對聽證的分類。聽證是採取書面聽證還是口頭聽證,由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所謂書面聽證指利害關係人以書面形式向行政機關表明其意見。在採用書面聽證時,行政機關必須通知利害關係人,聽取他的意見,給予的期間不能少於10天。

在通知時,行政機關必須提供必需的資料,對決定有重要意義的事實和法律事宜,以及查閲卷宗的時間和地點。利害關係人在答覆,可對構成聽證程序標的的問題表明立場,申請採取補足措施並附具文件。

行政處罰的聽證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行政處罰行為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行政處罰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是可以按照聽證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的,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