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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支付令可否申請強制執行

當事人不申請執行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當事人申請行政救濟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在三個月內,依照本法規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此外,如果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被維持,或者原告訴訟請求被駁回的,行政機關也應在三個月內,依照本法規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

不履行支付令可否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