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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處罰多長時間作出?

一、工商行政處罰多長時間作出?

工商行政處罰多長時間作出?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工商部門對違法案件,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簡易程序是當場作出。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規定:

第五十七條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複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鑑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第六十一條 適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辦案人員應當當場調查違法事實,製作現場檢查、詢問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送達當事人,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蓋章。

二、《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對於工商行政部門對違法的當事人或者公司企業作出處罰的,應當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辦理,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追究行政處罰的時效是2年,所以對於案件複雜的情況下,也需要在兩年的最長時效內作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