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行政拘留時間最長是多少天?
因為嚴重違反了行政方面的法律規定而被相關部門處以了拘留的處罰,如果被拘留就相當於暫時失去了自由並且被關進了拘留所,但既然是暫時的就自然到了拘留期限就會被依法釋放,那麼根據現行法律,現在的行政拘留時間最長是多少天呢?
一、現在的行政拘留時間最長是多少天?
在治安管理條例被修改之後已經將最長時限從最長三十天縮短到了最多二十天,因為行政處罰只是法律規定規範社會秩序手段之一,所以沒有必要對違法者作出三十天那麼嚴重的處罰,二十天已經足以對其起到教育作用了。
對於多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合併執行拘留的最長期限,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並沒有明確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草案曾規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天。但當時有意見認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同於犯罪,對人身自由限制的行政拘留是以教育為主的警示性處罰,並非時間越長效果越好,且執行行政拘留的成本高於其他處罰種類。所以,建議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宜過長。
1、未成年人70歲以上老人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
修改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取消關於未成年人、七十週歲以上的老人、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婦女可以罰款折抵拘留的規定,明確他們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
2、治安案件訊問時間最長不超過12小時
修改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將治安案件的訊問查證時間最長不超過36小時縮短為最長不超過12小時。
3、公安機關及民警辦案應遵守行為規範
修改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專門增加了執法監督一章,對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守的基本行為規範作出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 受拘留處罰的人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的規定,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決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也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1日。
二、什麼是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
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可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作了嚴格的限制。
在治安管理條例被修改之後已經將最長時限從最長三十天縮短到了最多二十天,因為行政處罰只是法律規定規範社會秩序手段之一,所以沒有必要對違法者作出三十天那麼嚴重的處罰,二十天已經足以對其起到教育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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