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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提前出所的條件,應該走什麼樣的程序

進代在進步人們的思想也在進步,也隨之物價生活水平也慢慢的在提高,年輕人的夜生活也越來越豐富,也隨之治安也越來越嚴格,因為現在的打架、鬥毆也越來越多,一般嚴重者都要行政拘留,那就一定要了解一下行政拘留提前出所的條件?應該走什麼樣的程序?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行政拘留提前出所的條件?應該走什麼樣的程序?

一、行政拘留提前出所的條件?

行政拘留提前釋放的條件:除非身體患病需要住院治療,否則沒有辦法可以提前出來。但按法律規定,治好病後剩餘的未執行日期仍然要繼續執行的。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由於《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行政拘留與警告、罰款等處罰形式並列,沒有規定公民在行政拘留期間應該如何救濟權利。因為公安機關單方面作出的拘留決定不一定正確,可能存在重大的錯誤,即使沒有錯誤,相對人也有權要求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但是現行法律對這些問題的規定並不明確,導致了救濟途徑被堵塞。被行政拘留的公民只能等行政拘留結束以後,即恢復人身自由之後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二、應該走什麼樣的程序? 

根據法律規定,被處罰人在行政拘留執行期間,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將申請轉交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是否批准由公安機關根據法定條件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四條,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對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 

第一百九十六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予以記錄,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指印。

被處罰人在行政拘留執行期間,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將申請轉交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

第一百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被處罰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決定。

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且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的,應當作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決定。

對同一被處罰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

被處罰人已送達拘留所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將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送達拘留所,拘留所應當立即釋放被處罰人。

相信我們行政拘留提前出所的條件?應該走什麼樣的程序?有了一定的瞭解,法律不講人情,講的是公道,上面也提了拘留期間除非你生病了不然是不會提高放出來的,所以在做犯法事之前一定多想一想,一定要三思而後行不然的話會讓自己後悔莫及,也許你的人生一輩子都會有一個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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