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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行政處罰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道路交通安全行政處罰的程序是怎樣的?

道路交通安全行政處罰的程序是怎樣的?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對違法行為人處以200元(不含)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

(1)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做出,並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①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做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②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③製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④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⑤處罰決定書應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2日內將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2)適用一般程序做出處罰決定,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①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詢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情況,並製作筆錄;當事人拒絕接受詢問、簽名或者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註明。

②採用書面形式或者筆錄形式告知當事人擬做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③對當事人陳述、申辯進行復核,複核結果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④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⑤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⑥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即為送達;被處罰人不在場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送達。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政處罰包括哪些?

目前,我國法律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政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1.警告:一般是行為人違法情節比較輕微、後果極小,只需對其進行告誡,便能達到教育、以防再犯的目的。

2.罰款:是強制違法行為人繳納一定數額貨幣的處罰,所作處罰必須有法律依據。

3.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暫扣是在一段時間內取消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資格的處罰。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則是取消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的資格。這一處罰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與其他行政處罰合併適用。

4.行政拘留:是處罰機關對違法行為人短期強制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一般行為人的違法情節比較嚴重、造成嚴重影響或者嚴重危害後果。

在駕駛員駕駛的過程出現違反交通法行為,不管是什麼身份、崗位、職業都將進行一致的處罰。其中事業單位人員違反交通法的將會受到行政處罰。具體的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以及進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一般是違法人員造成較為嚴重後果才實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