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什麼情況下會構成犯罪
一、挪用公款什麼情況下會構成犯罪
並不是所有挪用公款的行為都會構成犯罪。總的來説要有下面三種情況才涉嫌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所謂的非法活動是指供自己或他人進行賭博、走私、販毒等違法行為。由於是進行非法活動,因此金額大於五千元就構成犯罪。
(二)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並且數額較大的。所謂的營利活力就是我們常見的挪用公款後用於投資、生產、買房出租。數額較大是指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
(三)挪用公款用於個人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如挪用公款用於償還個人債務、購置生活用品、作為家庭生活費用等。
二、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指什麼
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既包括國家、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也包括由國家管理、使用、運輸、匯兑與儲存過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貨幣。在國有企業、公司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挪用本企業、公司的財物,屬於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業的資金,也應屬於侵犯公共財物所有權。
根據刑法第384條的規定,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因此這些特定的公款、公物可以成為挪用公款罪的對象。挪用公物歸個人使用,一般應由主管部門按政紀處理,情節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折價按挪用公款罪處罰。因而一般的公物也可以成為挪用公款罪的對象。
挪用公款與貪污之間,最大的不同就是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非法佔有共有財物的目的,一般挪用公款犯罪當中,行為人只是暫時的挪用公款來使用,從主觀上分析並不具有非法佔有的意圖。而在挪用公款之後犯意發生了改變,產生了非法佔有的意圖,這樣的情況下可能就會轉化為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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