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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立案標準金額罰款金額是多少?

一、侵佔罪立案標準金額罰款金額是多少?

侵佔罪立案標準金額罰款金額是多少?

侵佔罪的入刑數額在司法解釋中的標準是10000元,而由於經濟條件限制,部分地方的立案標準則是5000元。侵佔主要是非法佔有不屬於自己的財物,而前提是該財物是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還要非法佔有人佔有財物的價值數額較大,在佔有後他人要求返還而拒不返還的才構成本罪。

另外對於罰款的認定也是需要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惡劣程度而定,並沒有統一的規定。根據《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確定罪名的司法解釋,上述行為所觸犯的罪名是侵佔罪。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侵佔罪與貪污罪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於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佔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佔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污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佔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侵佔罪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對於當事人非法侵佔了他人的財產的,可以按照實際的涉案數額來確定犯罪情況,達到了立案標準的就可以判決刑事責任,並按照實際的犯罪事實來確定相關罰款的事項,由司法機關調查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