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報案提供應該準備什麼材料?
我們知道,當發生刑事訴訟時,需要提供一定的材料,但是有些人不知道需要提供什麼,我來講一講刑事訴訟法報案提供應該準備什麼材料?其實根據相關規定,沒有明確的格式要求,只要説明要報什麼案及所知道的具體情況就行;也沒有形式要求,可以口頭也可以書面。具體都是有哪些呢?
報案以怎麼樣的形式都可以,即使是口頭報案也是可以的!當然既然是報案,警察會來處理,那就應該把相關的證據材料都準備好!
一、如何接受刑事立案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3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第4款規定:“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因此,對於報案、舉報、控告、自首等立案的材料來源,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首先都應當接受並進行登記。接受並不等於立案,立案是接受材料之後的一種決定,接受在是立案之前對立案材料來源的受理。接受以後對於不屬於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範圍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和舉報人;對於屬於自己管轄,但根據案情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再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二、可以口頭告訴嗎
《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款規定:“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1、嚴格區分誣告與錯告
《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款規定:“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説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2、保障報案人、控告人和舉報人的安全並滿足其合法要求
《刑事訴訟法》第85條第3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祕密。”
在讀過本篇內容之後,我認為,當有的讀者想要去刑事訴訟的時候,就能知道在刑事訴訟期間,都需要準備哪些材料了,但是上文中提到的僅僅是刑事訴訟法報案提供應準備材料,如果讀者還想要了解其他訴訟案件,所具備的內容,請隨時關注我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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