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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民事案件大概需要多長時間?

審查起訴民事案件大概需要多長時間?

一、審查起訴民事案件大概需要多長時間?

審查起訴民事期間大概需要一個月,案情重大或者案件情況複雜,在一個月內不能辦結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的審查期限。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辦結案件,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辦結的,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

二、審查起訴時間超過法律期限怎麼處理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綜上所述,一個案件一般情況下在審查起訴階段審限最長為:1.5月 1月 1.5月 1月 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變管轄或上報案件,是不是“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又有6.5月的審查期限呢?答案卻是否定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改變管轄前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所以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退補也最多不超過2次,因此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審限最長為1.5 6.5=8個月。

審查起訴階段的審限,對於我們提高辦案效率,防止超期羈押具有重大意義。但在理論上,如果一個基層檢察院如果退補兩次再上報上級檢察院,那麼留給上級檢察院的審限就只有1.5月,而上報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難、社會影響比較大的案件,需耗費的精力和時間也相對較多。而且,這種案件一般不能採用改變強制措施的變通規定,如果由於審限的原因導致案件不能順利訴訟,就太遺憾了。所以,筆者建議,在檢察系統內部,對改變管轄和上報案件在補充偵查的問題上,應有相關規定,即禁止或限制最先受理案件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次數,保證最終受理案件檢察院的審查起訴的時間。

三、審查起訴的內容包括哪些?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該審查五項內容。

第一項中“犯罪事實、情節”是指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過程、情形和後果。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必須查明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因果關係及犯罪的動機、目的等。“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指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是否真實可靠,能否反映案件的真實情況,取得的證據是否足以證實偵查終結認定的犯罪事實和情節。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對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作了明確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這一對證據確實、充分的解釋同樣適用於本條的規定。“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指根據犯罪事實對犯罪性質的認定和依據刑法對罪名的認定,它直接反映適用法律的準確性。正確適用法律,準確認定犯罪性質,才能正確定罪量刑。對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重要內容。

第二項中“有無遺漏罪行”是指有沒有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應當認定而沒有認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即有無漏罪。“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是指除已被移送審查起訴的犯罪嫌疑人以外,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審查起訴中,如果發現有遺漏罪行或者發現有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時,應當要求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必要時也可以由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

第三項中“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是指沒有犯罪事實的,以及具有刑法規定的不負刑事責任情形的,如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中發現有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四項中“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同時,為解決由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的物質損失而進行民事賠償的訴訟活動。審查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主要是審查對由於犯罪行為使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應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沒有提起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應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沒有提起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五項中“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是指人民檢察院通過審查案卷材料、提審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等訴訟活動,瞭解偵查活動是否按法律規定的原則和程序進行,有無違法情況,包括是否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在偵查活動中是否侵犯了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偵查人員有無違法亂紀的行為等。

法院有權受理民事案件,但是為了使得公民的財產權益得到保障,在受理案件之後,需要有一個審查的階段,在該期間是法院瞭解案件基本信息所必要的時間,但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民事案件的審查必須要在一個月內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