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歇性精神病人辯護權有沒有
一、間歇性精神病人辯護權有沒有?
是有的;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這種辯護權的設立和行使,其任務和目的是為了反駁控訴,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論證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
二、間歇性精神病人時候承擔法律責任
被鑑定人實施危害行為時,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由於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致使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間歇性精神病人表現的特點是:精神時而正常,時而不正常,在精神正常的情況下,頭腦是清醒的,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在發病的時候,就喪失了辨認是非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其精神病是處於間斷性發作的狀態。
基於間歇性精神病人的這一特點,刑法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實施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造成危害結果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為這時他具有與正常人同樣的行為能力;而在其發病期間喪失辨認是非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時候實施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判斷一個人是否屬於間歇性精神病人,以及其在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時候是處於精神正常狀態還是處於精神病發病狀態,也必須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鑑定。
三、對刑事案件被鑑定人行為能力的評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訴訟權利的,為無訴訟能力。
2、控告人、檢舉人、證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實的證言,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對客觀事實的理解力或判斷力的,為無作證能力。
3、被鑑定人是女性,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權遭到侵害時,對自身所受的侵害或嚴重後果缺乏實質理解能力的,為無自我防衞能力。
4、被鑑定人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者被裁決受治安處罰中,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由於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致使其無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為無服刑、受勞動教養能力或者無受處罰能力。
相關的間歇性精神病人如一旦查實,這類人員的判罰應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減輕這類人員的處罰,相關的辯護者應積極的上報這類這類證據。證實這類人員的實際病情,我國的司法部門進行相關的案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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