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再審滿足什麼條件
一、刑事案件再審滿足什麼條件
申請刑事再審的條件有五項,滿足之一的,則法院應當啟動再審。分別是:
1、原判適用法律錯誤的;
2、原判違反法定訴訟程序,並且有可能影響了審判的公正性的;
3、出現新的證據,表明原判認定之事實有錯誤,並且可能影響審判結果的;
4、原判據以形成審判結果的證據問題;
5、原審判人員職業品行問題如受賄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再審的條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再審立案後多久開庭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一審的審限為6個月,二審的審限為3個月。
對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對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應向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對於刑事再審案件的審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6的規定,除上級法院提審的按照二審程序審理外,其餘的均按照原生效裁判的程序審理。刑事再審案件的審理方式,是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以不開庭審理為補充。司法實踐中,只要檢察機關抗訴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我們均不會開庭審理,徑自將此案交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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