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延期審理的情形包括什麼
一、刑事訴訟延期審理的情形包括什麼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四百五十五條 規定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延期審理:
(一)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二)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進行查證的;
(三)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補充、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四)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出意見的;
(五)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六)公訴人出示、宣讀開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
(七)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
(八)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
在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前發現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第四百五十六條 法庭宣佈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或者撤回起訴。
公訴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一個月。
二、延期審理與中止審理的區別是什麼
1、時間不同。延期審理僅適用於法庭審理過程中,而中止審理適用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至作出判決前。
2、原因不同。導致延期審理的原因是訴訟自身出現了障礙,其消除依賴於某種訴訟活動的完成,因此,延期審理不能停止法庭審理以外的訴訟活動,而導致中止審理的原因是出現了不能抗拒的情況,其消除與訴訟本身無關,因此,中止審理將暫停一切訴訟活動。
3、再行開庭的可預見性不同。延期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可以預見,甚至當庭即可決定,但中止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往往無法預見。
-
檢察院存疑不起訴後公安會怎麼呢
律師解析:存疑不起訴後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也就是説,根據法律規定,檢察院存疑不進行起訴的時候,公安機關如果認為檢察院存疑不起訴決定是有錯誤的,那麼公安機關是可以要求進行復議的...
-
詐騙罪可以找回被騙的財物嗎
律師解析:可以找回。被詐騙的錢可以追回,需要通過司法途徑來追回被騙的錢財的,需要由司法機關調查取證,並對有關財產的流向進行控制。公安機關也需要及時通過凍結財產、查封扣押的方式來追繳財產,但如果沒有可執行的財產,則是無法追回的。...
-
詐騙罪程序怎麼走
律師解答:報案、偵查、審查最後起訴。律師解析:詐騙罪報案處理的程序為:1、受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2、符合立案條件的,公安機關立案調查;3、立案後公安機關進行偵查以確定事實和收集證據;4、偵查完畢將案件移交檢察院;5、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移交的材料後決定是否起訴;6、...
-
檢察院不批捕開了釋放證明取保候審還會被公訴嗎
律師解析:如果查明案件事實還是會把案子移交到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