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原則是怎樣的
一、非法證據排除原則是怎樣的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對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的統稱,也就是説,司法機關不得采納非法證據,將其作為定案的證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法院對合法性存疑證據的調查責任。
2、主要內容:
(1)啟動證據合法性調查的階段:法庭審理過程中;
(2)啟動證據合法性調查程序的前提條件:審判人員對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的合法性有疑問,認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
(3)證據合法性調查範圍:
A.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
B.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證、書證。
(4)證據合法性調查程序的類型:法庭調查。
二、有權申請啟動非法取證調查程序的主體
1.當事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
2.辯護人;
3.訴訟代理人。
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應提供線索、材料: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材料。
1.線索、材料不要求達到確實、充分地證明存在非法取證行為的程度;
2.只要這些線索、材料足以引起法庭對取證合法性的懷疑即可。
偵查人員、其他人員出庭説明情況義務:
(1)有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出庭程序的啟動主體:
A.檢察院:檢察機關向法庭提供的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證明收集證據合法性的材料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據之間沒有達到相互印證的程度),檢察院可以提請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出庭説明情況;
B.法院: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出庭説明情況;
C.有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有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説明情況(前提條件是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2)出庭説明情況的主體是與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相關的人員:相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
(3)出庭説明情況的強制性:經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沒有是否出庭説明情況的選擇權)。
情況説明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以單位名義、以偵查人員的名義就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需要解決的問題的書面説明文本(情況説明不是書證)。
5.排除非法證據的證明標準:對於經過法庭審理,確認、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A.法庭確認合法性存在爭議的證據系非法取得(證據充分證明存在非法取證行為);
B.法庭不能確信取證合法性(現有證據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證可能性)。
大家在收集證據的情況下一定要使用合法的方式,如果是非法的情況下自己費很大勁,最後人民法院還不進行採納,可能還會犯法。不知道的情況下是可以委託律師進行收集證據的,這樣勝算會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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