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退偵後一般多久宣判
一、法院退偵後一般多久宣判?
法院退偵後有可能會需要兩個月左右的時間才能宣判,因為退回補充偵查的最長時間是一個月,而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該在一個月之內宣判。
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二十日。
二、退回偵查的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二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審查後,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
第二百六十八條 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期限、次數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第二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已經退回公安機關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二百七十一條 對於在審查起訴期間改變管轄的案件,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案件,可以通過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退回原偵查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改變管轄前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
第三百五十條 在審判過程中,對於需要補充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或者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收集證據和進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法院退偵是因為人民檢察院提出了延期審理的請求,可是,案件被退回偵查的情況下審理期限是要重新開始計算的。況且,人民檢察院既然發現需要補充偵查,那在補充偵查之後也有可能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犯罪嫌疑人或受害者很多時候不能直接關注法院宣判的時間,每個階段會遇到的情況都不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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