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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不構成累犯嗎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緩刑期滿後五年內因故意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應當構成累犯。”根據我國的《刑法》六十五條相關規定,凡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人員,在刑罰執行之後或者是赦免之後,五年的時間內再犯的,按照累犯處理,從重處罰。不構成累犯,根據法條規定,累犯是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是赦免之後的5年後又犯了新罪了。而對於緩刑的人員而言,其有考驗期,考驗期滿後就不需要執行了。此時可以發現,緩刑並沒有執行刑罰,也不是執行完畢或者是赦免。因此,不存在累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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