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棋牌賭博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網絡棋牌賭博立案標準是什麼
網絡棋牌賭博的,涉嫌賭博犯罪,立案標準如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提供場所賭博會被判刑嗎?
如果證據充分,可能涉嫌開設賭場罪,一般情節的判三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判三年到十年之間。
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對於“開設”的含義,應當做廣義理解,除傳統的營業性地為賭博者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接受賭客投注,以供他人賭博外,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電話投注的方式進行賭博,而參與者並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屬於開設賭場。
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的,不構成本罪。提供賭場之後,本人是否參與,是否抽取漁利的,不影響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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