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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權利解散債權委員會

債權人委員會是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臨時組織。誰都不可以解散債權人委員會,一定要等到所有債權全部清理完成後解散。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核查債權;
(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三)監督管理人;
(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通過重整計劃;
(七)通過和解協議;
(八)通過債務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八條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二)監督破產財產分配
(三)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四)債權人會議委託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作出説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接受監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督事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決定。

誰有權利解散債權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