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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案立案後不予查找怎麼辦

公安機關對控告人的報案作出不受理決定的,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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