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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公民開麻將館違法嗎?

對於公民開麻將館違法嗎?

一、對於公民開麻將館違法嗎?

公民開麻將館並不違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但是如果用麻將館來賭博就是犯法,麻將館的娛樂是有限制和界限的,現在國家規定在一定限額內的金額的娛樂或者和家人之間帶金錢輸贏的娛樂不算賭博。所以現在麻將館多是以活動中心、娛樂中心之類的名義出現的。賭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其中,聚眾賭博是指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組織、招引他人蔘與賭博,從中抽頭漁利的行為;帶有小額錢財的娛樂活動不算賭博,國家是有明文規定的。

二、賭博行為和羣眾娛樂活動如何區分?

1、看是否從中抽頭獲利,構成賭博罪客觀上以“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三種行為為限。“聚眾賭博”,是指組織、召集、引誘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獲利的行為。“以賭博為業”,是指經常進行賭博,以賭博獲取錢財為其生活或者主要經濟來源的行為。“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羣眾娛樂不存在從中抽頭獲利。

2、看彩頭量的多少,根據個人、地區經濟狀況及公眾接受的消費水平而定。

3、從主觀方面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它是構成賭博罪的主觀要件;羣眾娛樂以休閒消遣為目的。

4、從主體上看,羣眾娛樂多是家庭成員、親朋好友間進行。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開麻將館的行為認定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對是否構成了聚眾賭博行為進行認定,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據涉案金額的大小來進行量刑處理,達到立案標準的還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