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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變造貨幣罪應該怎樣處罰

使用變造貨幣罪應該怎樣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變造貨幣罪,是指對真幣採用挖補、剪貼、揭層、拼湊、塗改等方法進行加工處理,改變貨幣的真實形狀、圖案、面值或張數,改變票面面額或者增加票張數量,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刑罰方面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變造貨幣罪具有以下構成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

(二)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實施了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其變造貨幣的行為都可構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使變造的貨幣進入流通,從而獲取非法利益的意圖。

變造貨幣與偽造貨幣是不同的,變造貨幣是在貨幣的基礎上進行加工處理,以增加原貨幣的面值,偽造貨幣則是將非貨幣的一些物質經過加工後偽造成貨幣,有的偽造貨幣的行為要利用貨幣,如採用彩色複印機偽造貨幣的。變造的貨幣在某種程度上有原貨幣的成分,如原貨幣的紙張、金屬防偽線等。偽造的貨幣則不具有原貨幣的成分,如將真實的金屬貨幣熔化之後鑄成新幣。變造貨幣的犯罪受到其行為方式的限制,變造的數額遠遠小於偽造的貨幣的數額,而且變造貨幣的犯罪是在真實貨幣的基礎上進行加工處理,行為人為此還須先行投入一部分貨幣才能進行變造貨幣的犯罪;其牟取的非法利益往往小於偽造貨幣的非法所得利益。而偽造貨幣的犯罪有的是成批、大量地“生產貨幣”,社會危害性相對變造貨幣要大得多。

我國的經濟管理部門,不允許任何個人對我國的貨幣進行相應的更改。相關的個人是觸犯我國的貨幣管理規定和相關的刑事規定。在主觀意識上是偽造貨幣進行相應的流通,對我國的經濟影響巨大,我國的法律對其進行相應的懲處,來規範我國的貨幣管理。

標籤:變造 貨幣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