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盜掘古人類化石罪既遂怎麼處罰
一、法院對盜掘古人類化石罪既遂怎麼處罰
依據《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 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於;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 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 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文物的保護制度。對象為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所謂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是指古代人類、古代脊椎動物的遺體、遺物或者遺蹟埋藏地下因年代久遠而變成的跟石頭一樣的物品。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對研究古人類、古生物的起源和進化,古人類、古生物生存環境的變遷和演變,以及人類文明發展和進步的歷史,地層年代的確定等具有重要的科學研究價值。其數量極其有限,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應視為文物加以保護。至於脊椎動物,則是指有脊椎骨的動物,屬於脊索動物的一個亞門。此類動物體形左右一般對稱,具有頭、軀幹、尾3個部分,其中軀幹部分又被橫膈膜分成胸部及腹部,有比較完善的感覺器官、運動器官和高度發達的神經系統,包括魚類、兩棲動物、爬行動物、鳥類和哺乳動物5大類。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為。所謂盜掘,是指違反文物保護法規,不經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私自挖掘。其具體的行為方式可多種多樣,有的表現為祕密的,有的則是明火執仗地公開進行掘取;有的是單個人進行,有的則是共同掘取;等等。至於是否在盜掘中使得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受到嚴重破壞,則並不影響本罪成立,行為人在客觀上只要實施了盜掘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古人類化石或者古脊椎動物化石而仍決意盜掘。所謂明知道,既包括確知,即確實知道是古人類化石或者古脊椎動物化石,又包括可能知,即知道所盜掘的可能是古人類化石或古脊椎動物化石。至於行為人盜掘的目的,一股則是為了非法佔有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當然亦不能排除行為人還可以有其他目的、如為了侵佔古人類化石或者古脊椎動物化石所在的土地,為毀損、破壞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等等。
本罪侵害的是我國對於有價值文物、化石的採集、保護規範以及科研利益。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個人或單位。本罪的客觀行為為未經允許探尋、開採骨化石並據為己有。本罪的主觀狀態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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