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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盜竊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盜竊罪,是一項十分古老的傳統型犯罪行為。在當代社會,我們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盜竊罪,主要看盜竊犯的盜竊行為是否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下面,本站小編就為你詳細介紹盜竊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內容。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着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物品,也可以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客體。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為本罪的對象。在《供電營業規則》中就有盜竊用電之説。如果盜竊用電達到一定的數額,也可以盜竊罪論處。因此,我們不能説盜錢才叫盜竊罪。

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這裏的所有權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盜竊違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佔有的財物也構成盜竊罪。”

盜竊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這種公私財物的特徵是:

(1)該物品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佔有。控制和佔有是事實上的支配。一般情況下,是指有形財物,但是無形物也能夠被人們所控制,也就能夠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如電力、煤氣、手機號碼等。不能被人們控制的陽光、風力、空氣、電波、磁力等就不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

(2)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可以用貨幣來衡量。

(3)在空間上能夠被移動。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

(4)他人的財物。盜竊犯不可能盜竊自己的財物,他所盜竊的對象是“他人的財物”。雖然是自己的財物,但由他人合法佔有或使用,亦視為“他人的財物”。遺忘物是遺忘人丟失但知其所在的財物,大多處於遺忘人支配力所及的範圍內,其所有權或佔有權仍屬於遺忘人,亦視為“他人的財物”,遺失物是失主丟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財物。行為人拾得遺失物,應按《民法通則》處理,一般不構成犯罪,無主物是被所有人拋棄的財物、無人繼承的遺產等。佔有無主物,不構成犯罪。被人拋棄的財物歸先佔者所有。佔有無人繼承的遺產應退還給國家或集體。埋藏物、隱藏物不是無主物。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盜掘墓葬,盜取財物數額較大,以盜竊罪論處。《文物保護法》規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以盜竊論處。”

(5)一些特殊的財物儘管具備上述四個特徵,仍不能成為盜竊對象。如槍支、彈藥,正在使用的變壓器等。如盜竊通訊線路上的電線構成破壞通訊設施罪,盜竊倉庫中的電線則構成盜竊罪。因為前者的直接客體是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後者的直接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盜竊槍支、彈藥則構成盜竊槍支、彈藥罪,不構成盜竊罪。

(6)盜竊自己家裏或近親屬的財物,根據《解釋》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近親屬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這種犯罪案件因為只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其社會危害性明顯低於其他的盜竊案件,因此,在處理時一般實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則,也就是就,屬於自訴的範疇,如果被害人不主動追究,那麼司法機關在一般情況是不會依職權去追究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祕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祕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所謂祕密竊取,是指行為人採取自認為不為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經手者所發覺的方法,暗中將財物取走的行為。至於他人是否發現,在所不問。只是行為人是自認為不被他人發現或者沒有被他人發現。

其具有以下特徵:

(1)祕密竊取是指在取得財物的過程中沒有被發現,是在暗中進行的。如果正在取財的過程中,就被他人發現阻止,而仍強行拿走的,則不是祕密竊取,構成犯罪,應以搶劫罪論處,這種類型屬於轉化型的搶劫罪如果取財時沒有發覺,但財物竊到手後即被發覺,後公開攜帶財物逃跑的,仍屬於祕密竊取,要以盜竊論處;如果施用騙術,轉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後在其不知不覺的情況下取走財物的仍構成祕密竊取;如果事先乘人不備,潛入某一場所,在無人發現的過程中祕密取財的,也為祕密竊取。在司法實踐中,在深圳曾發生過這樣的案例:行為人以丟錢包的方式,將被害人騙上車,然後趁其不備,祕密地將其身上的錢包及其他物品偷走,而且自始至終都沒有使用暴力,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應當以盜竊罪定罪比較恰當,而不是詐騙罪或者搶劫罪。

(2)祕密竊取是針對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而言的,即為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沒有發覺。在竊取財物的過程中,只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沒有發覺,即使被其他人如路人發現的,也應是本罪的祕密竊取。如在公交車上,行為人實施盜竊行為,財物的所有人並不知其財物被盜竊,但被其他人發現,且沒有進行制止,在這種情況下,仍應當以盜竊論處。

(3)祕密竊取,是指行為人自認為沒有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發覺。這裏強調的是行為人“自認為”不被他人發現。如果在取財過程中,事實上已為被害人發覺,但被害人由於種種原因未加阻止,行為人對此也不知道被發覺,把財物取走的,仍為祕密竊取。如果行為人已明知被他人發覺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為帶有公然性,這時就不再屬於祕密竊取,而是屬於搶劫或者搶奪了。但不論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質上屬於祕密竊取,就可構成本罪的盜竊行為。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已經被發現,但是財物所有權人、保管人想制止但是沒有能力制止,比如是殘疾人,或者是因為其他原因無法制止,比如雙腿殘疾,行走不便,在發現行為人的盜竊行為之後,苦苦請求,要求行為人停止實施盜竊行為的,但行為人仍然繼續實施盜竊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就已經不是盜竊,而是搶劫行為了。因為行為的性質已經發生了本質的變化。

祕密竊取的公私財物還有一個量或者情節的規定,也就是説盜竊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者雖然沒有達到數額較大但實行了多次盜竊的,才能認定為犯罪。如果沒有達到數額較大且盜竊次數亦沒有達到多次,則不能構成本罪。數額較大一般是指實際竊取了數額較大的財物。行為人沒有實際取得財物,即盜竊未遂,一般情況下不應以犯罪處理。但如果以盜竊鉅款、珍費文物等貴重物品為目標,潛人銀行、博物館等盜竊未遂的,仍應認為構成本罪未遂而追究其刑事責任。所謂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百元至2千元以上。所謂多次,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即1年內入户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對主體的修改是對本罪修改的重要內容。依原刑法,已滿l4歲不滿16歲的少年犯慣竊罪、重大盜竊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法取消了此規定。這也是國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的一個體現。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就盜竊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的詳細解答。根據上文可知,盜竊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主體的主觀通常表現為故意,該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該罪客觀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祕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祕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