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刀未砍人算自衞嗎
法律上沒有自衞的概念,只有正當防衞: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遭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進行反擊,致使侵害人受到某種損害的行為,是正當防衞。
構成正當防衞需要具備兩方面的要件,即侵害方面的要件和防衞方面的要件。
侵害方面的要件是:①必須存在不法侵害的行為。②侵害行為必須是正在進行的。對於預備的或想象的侵害行為,不能借口正當防衞,先發制人,而只能採取預防措施;對於已經實施的侵害行為,如果沒有實施到底而中止或者已經實施完了,也不能適用正當防衞的規定。但侵害行為雖已完成,卻在仍能排除其危害的情況下,則應認為侵害行為仍在繼續中。例如罪犯搶奪他人財物逃跑,事主立即追蹤並強行將財物奪回的行為應屬正當防衞。如果搶奪者已經逃匿,事後被事主發現,就不能認為侵害的事實正在進行。
防衞方面的要件是:①防衞必須針對侵害人本人,而不能針對第三人。如果實施了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方法,不能適用正當防衞的規定。②防衞不能過當。即正當防衞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必要限度不是指防衞者和侵害者的損害是否基本均衡,而是指是否超過了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如果防衞行為不是當時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需,因而對侵害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就是防衞過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衞】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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