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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一萬五的處罰是什麼?

一、敲詐勒索罪一萬五的處罰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一萬五的處罰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一萬五的,屬於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第二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 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

第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對於敲詐勒索罪的量刑和定罪處理情況,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標準以及不同的情節認定情況來處理,司法機關需要根據情節是否達到較大、巨大、特別巨大三種情況來進行量刑,當事人對判決有異議的可以提出上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