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悔過書寫給法院的格式是怎樣的?
盜竊他人財物,金額達到一定標準會構成盜竊罪。我們知道,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如果當事人在法庭上有悔過的行為,法院可能會酌情給予當事人一定的減輕處罰的處理。因此,許多犯罪人員會通過寫悔過書的方式來求得法院的諒解。那盜竊罪悔過書寫給法院的格式是怎樣的?一起來看看吧。
一、盜竊罪悔過書寫給法院的格式是怎樣的?
1、格式
悔過書一般由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組成。
2、標題
悔過書的標題通常是在第一行居中寫上“悔過書”三個字。
3、正文
悔過書正文需寫明以下一些內容:
首先,寫清犯錯誤的基本過程,同時交待出所犯錯誤的性質、後果及造成的危害性。在敍述事情的過程時,要求要將事件的前因後果敍述清楚。
其次,在分析所犯錯誤的基礎上,提出今後改正的決心和改正方案。改正方案要具體可行,以備有關單位和羣眾的監督執行。
4、落款
落款要求悔過人寫出自己的姓名,並簽上日期,需注意的是姓名前一般還需加上“悔過人”三個字。
二、盜竊罪的量刑標準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該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列數額,確定該地區執行的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三、盜竊罪的成立條件
盜竊的公私財物,既包括有形的貨幣、金銀首飾等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的財產。對於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於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規定的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根據刑法分則、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行為也以盜竊罪論處:
⑴刑法193條第3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⑵刑法210條第1款規定:盜竊 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⑶刑法第253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犯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⑷刑法第265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後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寫悔過書的根本目的在於使法庭瞭解到當事人確實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有悔過表現,以求得法院對犯罪行為的從輕發落,因此在悔過書中,當事人應將所犯錯誤的分析過程以及如何改正錯誤,改正錯誤的方案等詳細説明,以使法院作出從輕處罰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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