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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關於盜竊罪的具體數額標準是什麼

四川省關於盜竊罪的具體數額標準是什麼

一、四川省關於盜竊罪的具體數額標準是什麼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關於我省盜竊罪具體數額執行標準的通知》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成都鐵路運輸兩級法院、檢察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結合我省盜竊罪具體數額執行標準規定如下:

一、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牧區偷牛盜馬價值三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五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十五萬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我省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今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2013年6月27日 2013年6月27日

二、盜竊家人的錢會構成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自己家裏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

確有必要,要從盜竊數額、盜竊次數、主觀惡性以及親屬的態度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其中,家庭成員或親屬的態度是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應當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

對家庭成員及親屬間盜竊雖然達到了普通盜竊數額較大或巨大的規定標準,但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一般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是盜竊數額較大或巨大,同時又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引起家庭成員和親屬憤慨,要求追究刑事責任的。如多次盜竊家庭親屬財產,經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員和親屬不安的;盜竊無生活來源的親屬財產,造成其生活困難,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盜竊數額特別巨大,揮霍浪費,無法追回,給家庭成員和親屬造成重大損失的;盜竊主觀惡性深,多次在社會上盜竊,因種種原因限制而盜竊數額不大,而又轉為盜竊家庭親屬財產的;因盜竊造成家庭成員和親屬關係劣變和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

盜竊行為在不同地區規定的入罪金額不一樣,如在四川省,一般盜竊公私財物達到1600元以上的,就認定為數額較大,此時就可以將盜竊行為認定構成犯罪。而要是在當地的牧區,有偷盜牛馬的行為的,則一般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才會認定為數額較大。

1、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牧區偷牛盜馬價值三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五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3、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十五萬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盜竊行為在不同地區規定的入罪金額不一樣,如在四川省,一般盜竊公私財物達到1600元以上的,就認定為數額較大,此時就可以將盜竊行為認定構成犯罪。而要是在當地的牧區,有偷盜牛馬的行為的,則一般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才會認定為數額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