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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賣淫罪一般處罰金多少?

一、容留賣淫罪一般處罰金多少?

容留賣淫罪一般處罰金多少?

容留賣淫罪罰金數目沒有具體規定。但是會根據組織賣淫人數、賣淫者年齡、是否患性病、容留次數等因素處罰,刑期隨人數和次數遞增,使少女和幼 女賣淫、多次容留和提供場所的、明知對方性病嚴重仍允許賣淫的全部從重處罰。

二、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 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是關於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引誘”他人賣淫,是指行為人為了達到某種目的,以金錢誘惑或通過宣揚腐朽生活方式等手段,誘使沒有賣淫習性的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容留”他人賣淫,是指行為人故意為他人從事賣淫、嫖娼活動提供場所的行為。

這裏規定的“容留”既包括在自己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經營的固定或者臨時租借的場所容留賣淫、嫖娼人員從事賣淫、嫖娼活動,也包括在流動場所,如運輸工具中容留他人賣淫、嫖娼。“介紹”他人賣淫,是指為賣淫人員與嫖客尋找對象,並在他們中間牽線搭橋的行為,即人們通常所説的“拉皮條”。

另外,應當注意的是,本條規定的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犯罪規定,是一個選擇性規定,這三種行為只要實施了其中一種行為,均構成犯罪。但如果兼有這三種行為的,一般不實行數罪併罰。根據本款規定,對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這三種行為,不論是同時實施還是隻實施其中一種行為,均構成本罪。如:介紹他人賣淫的,定介紹他人賣淫罪;並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三種行為的,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不實行數罪併罰。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 節嚴重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1、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2、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3、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4、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 女賣淫的;

5、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綜上,容留別人在自己控制的場地實施賣淫的違法活動更是一種犯罪,因為對於罪犯來説是種縱容犯罪的行為,主觀上肯定存在惡意獲取相應違法利益的心態,一般都會對其進行自由限制的處罰,而對於罰金就需要法官看具體的情況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