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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數額認定有什麼方法

盜竊罪數額認定有什麼方法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們詳細闡述了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的內容,現如今法律規定的盜竊犯罪的數額較大標準為一千元到三千元以上,數額巨大與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也有所調整。那麼你在瞭解了標準之後,是否清楚在認定盜竊罪數額時該採用什麼方法呢?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為您介紹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五條規定,我們知道,

一、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估價機構估價;

(二)盜竊外幣的,按照盜竊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佈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佈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盜竊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三)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四)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為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以合法用户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複製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複製前六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合法用户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六個月的,按照實際使用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

(五)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

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二、盜竊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按照下列方法認定盜竊數額:

(一)盜竊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應當按票面數額和盜竊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併計算盜竊數額;

(二)盜竊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經兑現的,按照兑現部分的財物價值計算盜竊數額;沒有兑現,但失主無法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損失的,按照給失主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盜竊數額。

以上就是對盜竊犯罪數額認定方法的介紹,希望能夠解開你的疑惑。關於盜竊罪數額方面的內容,其實一直是隨着經濟時代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因此日後我們在瞭解相關內容的時候,就需要舉一反三,根據不同地區的規定處理問題。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