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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瀋陽犯罪如何界定?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瀋陽犯罪如何界定?

長期以來,我國法律更注重的是對公共利益、個人財產權等的保護,很少偏向個人信息、隱私等方面。但是近年來,隨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的逐漸增多,已然引起了國家對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視。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瀋陽犯罪,法律有一定的界定標準,下面將為大家進行介紹。

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瀋陽犯罪如何界定?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增加規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以及非法竊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按照《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的規定,為了強化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在《刑法》第253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253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條”),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

由於侵犯個人身份信息的主體、行為性質明顯不同,可認為分別規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司法解釋也作出了這樣的罪名界定。

一、 個人信息與隱私

個人信息和隱私是或具有交叉關係、或互異、或包含的兩個概念。隱私是指不被公眾所知的,具有私密性。個人信息則是一個不可能進行周延的概念。從世界各國立法例來看,對個人信息的稱謂並不一致,有的採用“個人資料”,有的採用“個人隱私”。目前主流的理論和觀點認為,只要不是向不特定的社會 公眾公佈,主體在將自己的某種個人信息向特定個人或羣體披露後,對其他個人或羣體仍然享有隱私權,如果其他人未經許可擅自公佈其個人信息的,仍然構成隱私侵權。

(一)應受到法律保護的個人信息應該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該信息的主體為自然人;

2、該信息與其自然人主體有切身的利 益關係,如關係到個人尊嚴、個人的社會生存利益;

3、該信息具有隱私性;

4、該信息需被除自己之外的單位或個人所掌握。

即在法律的層面上,探討個人信息與隱私範圍的話,應該承認受法律保護的個人信息應該是具有某種程度的隱私性、分別受相關不同階層的法律的保護。

個人信息應該選擇一種合理、科學的方法進行定義。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分析

(一)侵犯個人信息犯罪主體應擴大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明確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主體為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單位也可構成此罪。上述單位以公民個人信息為基礎進行便民服務,更容易獲得公民個人信息。但是,對公民個人信息負有保護義務的遠不止這些單位。近年來,股市、期貨、房地產行業、各種服務中介等機構都掌握了相當多的公民個人信息。

對犯罪主體的擴大是必要的選擇。可採取對主體進行抽象性概括,並結合列舉的方式;或採取司法解釋的方式對該罪主體進行不斷周延; 或取消對主體的界定,借違法性對其範圍進行規制等。對犯罪主體擴大選擇範圍是困難的,這是由法律的滯後性決定的。理論界應該研究如何能夠合理的、符合邏輯 的對該主體範圍進行擴大。

(二)侵犯個人信息犯罪的犯罪對象。

“個人信息”最基本的包括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血型、健康狀況、身高、地址、職務等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某個人的符號序列。隨之又引申出個人其他信息。從個人信息的特性上,我們應該理解,由於個人信息存在多樣性、不穩定性,故對個人信息進行具體的界定是不可能的。

對於個人信息與隱私之間,有相同的地方,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但是就法律層面而言,兩者都是在法律的保護範圍內的。隱私更偏重於私密性,而個人信息所涉及到的內容就比較多,一般指的是未經本人許可,並向他人泄露。其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瀋陽犯罪,由於存在不確定等因素,所以對個人信息很難進行具體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