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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能解決河南省關於非法集資的問題?

怎樣才能解決河南省關於非法集資的問題?

對於河南省關於非法集資問題,河南省在2016年召開了會議來解決這一問題,非法集資往往涉案人數較多,涉案金額一般情況下也會比較大,所以非法集資這一問題成為了我國嚴厲的打擊對象,但是這一事件在我國還是常有發生。關於河南省關於非法集資的問題,下文為我們進行了解答。

三種情況明確處理方式

意見要求,非法集資要嚴把立案標準。對於為生產經營所需,以承諾給付分紅或利息的方法,向單位內部職工、親友等籌集資金,主要用於合法生產經營活動,因經營虧損或資金週轉困難,未能及時兑付本息引發糾紛的,應按民間借貸糾紛處理。

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但目前尚能正常經營,基本具有兑付能力的企業,應建議有關部門採取行政、法律手段監督其儘快清退集資款項。對於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已經出現經營困難的企業,如經綜合評估認為尚有復甦可能,應協調金融等有關部門加大幫扶力度,同時引導集資參與人與企業簽訂分期還款協議,逐步清退集資款項。

對涉嫌非法集資犯罪,但有可能返還集資款項的,可以暫緩刑事立案。對於能夠積極籌集資金,並在立案前已經全部或者大部分兑付集資參與人的,後果不嚴重的,可以不按刑事案件立案處理或免予刑事處罰。

罪名不同這樣正確適用

個人或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個人或單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集資詐騙罪認定包括:一是高價購買低價轉讓,隨意處置集資款項的;二是揹負鉅額債務,已無法經營的情況下繼續非法集資的;三是在喪失集資款歸還能力後,為拆補資金而繼續非法集資的;四是關於資金去向的供述或辯解,經查證虛假,導致無法查清資金真實去向的。行為人在非法集資活動前期不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後期在明知已經沒有歸還能力的情況下,仍實施非法集資行為,並不能返還集資款,前後行為均構成犯罪的,分別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定罪數罪併罰。

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並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共犯的,依法按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集資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應當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同案其他行為人如果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的,不宜按集資詐騙罪共犯處理。

強制措施要求慎重使用

意見要求,對非法集資犯罪嫌疑人慎重使用強制措施。對於在案發時涉案企業仍然有較多實體項目,或其他資產經過運營存在挽回損失可能的,涉案人員可以暫不適用逮捕措施;對於依法應當或可以從輕處理的業務員、輔助人員,可以視情況不採取逮捕措施。

對被逮捕後有明確退贓意願,能夠通過多種渠道籌措資金,有能力兑付集資款,並積極退贓的,或者能夠及時退回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並願意協助追贓的,可以依法變更為非羈押強制措施。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的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以折抵本金。

對於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非法集資犯罪案件所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應嚴格按照有關法規,本着公開、透明、按比例原則返還集資參與人本金。對經查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與案件無關的,公安機關依法及時予以解除返還款物證明清單應隨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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