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罪一般怎麼判?
一、犯了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罪一般怎麼判?
犯了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罪一般會判三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具體的處罰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罪如何認定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罪,是指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個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國家管制的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吸毒者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包括衞生部、公安部、農牧漁業部、國家醫藥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對安鈉咖管理方法》、《麻醉藥品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生產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國務院《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如果擅自提供給用於醫療、科研、教學的人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病人,儘管違反了法律規定,亦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出於故意向走私、販賣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構成本罪,而應以走私、販賣毒品罪或者其他有關的毒品犯罪共犯論處。至於吸毒的人是否已經吸食、注射了行為人所提供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後是否成癮,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和單位。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單位包括生產廠家以及銷售、運輸、管理、教學科研、醫療等部門。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為人有下列三個方面的明知:
1、明知提供毒品的對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2、明知對方是用於吸食或注射。
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
如果行為人因過失而將毒品提供給他人,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以醫療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責任。
麻醉藥品如果應用得當,可以起到緩解患者疼痛的作用,若是行醫者濫用麻醉藥品,可能會導致患者會麻醉產恆依賴性,這無疑是可能會損害患者的身體健康權益的,故此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了使用麻醉藥品時需要遵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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