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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業祕密罪的主體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 侵犯商業祕密罪的主體構成要件是什麼?

侵犯商業祕密罪的主體構成要件是什麼?

侵犯商業祕密罪的主體構成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構成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在我國,侵犯商業祕密罪的主體要件通常有如下幾種:

(1)企業的廠長、經理和其他管理員、企業的職工或臨時僱傭工等;

(2)現已離退休或轉調的原企業的人員;

(3)受委託並因而知悉、掌握商業祕密的人,如律師、專利代理人、經濟顧問等;

(4)對企業有監督、檢查、調查和管理權的人,比如審計人員、税務人員、主管行政機關人員、工商管理人員等;

(5)除上述四種人員可能因披露商業祕密而成為主體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員均可能因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而成為該罪的主體;

(6)依據合同或者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有關單位及直接責任人員。此外,為了獲取和使用商業祕密與披露商業祕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謀的單位或個人,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立案標準

侵犯商業祕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給商業祕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給商業祕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所謂商業祕密,刑法第219條作了立法解釋,技術信息,是指技術配方、技術訣竅、技術流程等信息。經營信息,是指有關經營的重大決策,以及與往來客户的情況等信息。所謂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這裏的“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行為人侵犯他人商業祕密的行為給商業祕密權利人造成的直接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的價值,不包括間接經濟損失。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侵犯商業祕密罪的具體構成要件情況,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認定,還需要基於是否達到了法律上規定的立案標準來進行判決,如果未達到立案標準的,或者造成了侵犯商業祕密的情節不構成犯罪的,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