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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的逃避商檢罪是什麼意思?

我國法律規定的逃避商檢罪是什麼意思?

我國法律為了嚴格眾多企業的商業行為,特意規定了包括逃避商檢罪在內的眾多刑罰,以減少相關違法行為。可是,很多人對相關罪行的具體內涵不太清楚。那麼,我國法律規定的逃避商檢罪是什麼意思?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我國法律規定的逃避商檢罪是什麼意思?

逃避商檢罪,是指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門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30、231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

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單位或者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檢的進出口貨物貨值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

(三)導致病疫流行、災害事故的;

(四)多次逃避商檢的;

(五)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外貿易關係,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相關處罰: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規定處罰。

法律條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 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列入《種類表》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或者使用的,對列入《種類表》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檢機構處以罰款;情節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經商檢機構抽查檢驗不合格的出口商品擅自出口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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