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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刑偵凍結銀行卡是立案了嗎

若刑偵凍結銀行卡是立案了嗎

一、若刑偵凍結銀行卡是立案了嗎?

刑偵凍結銀行卡是立案了。因為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才會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在採取查封、凍結措施後,應當及時查清案件事實,在法定期限內對涉案財物依法作出處理。

經查明查封、凍結的財物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凍結。

二、公安機關立案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第一百七十九條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書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案情重大、複雜的,公安機關可以延長複議、複核時限,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一百八十條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將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相應退回案件材料。

公安機關認為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應當在接受案件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在三日以內補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公安機關認為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向其他主管機關移送案件,並説明理由。

第一百八十一條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三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行政執法機關的複議申請後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

第一百八十二條對人民檢察院要求説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對不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作出書面説明,回覆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複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後十五日以內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複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提出糾正意見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調查核實,並將有關情況回覆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八十四條經立案偵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屬於自己管轄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機關併案偵查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併案偵查的公安機關,並在移送案件後三日以內書面通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犯罪嫌疑人已經到案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通知其家屬。

第一百八十五條 案件變更管轄或者移送其他公安機關併案偵查時,與案件有關的法律文書、證據、財物及其孳息等應當隨案移交。

移交時,由接收人、移交人當面查點清楚,並在交接單據上共同簽名。

我國,公安部門對違法犯罪行為有調查取證的權利,但調查取證的過程必須是合法的,如果公安部門沒有立案手續,銀行也不會配合公安機關的要求,直接凍結了客户的銀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