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不認罪是不可能取保嗎?
在這個形形色色充滿着許多誘惑的世界,很多人對待新鮮的事物都難以抵擋自己的好奇心,總是想着天下掉餡餅的事,遊走在法律的邊緣。終有一天會被法律所懲罰,即便犯罪嫌疑人被抓之後還是會想盡各種辦法逃脱不認罪,那麼犯罪嫌疑人不認罪是不可能取保嗎?法律對於這方面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一、嫌疑人不認罪是不可能取保嗎?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同時公安部有關於不能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規定:累犯、多次傳喚不到案的。
時間:一般來説在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階段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有兩種形式,交保證金,或者提供保證人;在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變更強制措施,不認罪雖然不是取保候審的禁止條件,但在司法實踐過程,不認罪是不好辦理取保審的。
二、取保候審條件?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第七十八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對於是否能夠取保候審,這還要看犯罪嫌疑人罪責的輕重,以及警方那邊取得證據的準確性,具體情況具體研究,希望小編整理出來的內容可以幫助大家,如果還有其他疑慮,可以隨時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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