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非法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客觀方面是何表現?

非法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客觀方面是何表現?

人與大自然和諧相處始終是我們努力的方向,使瀕危的動植物不至於滅絕是我們維護生態平衡的一個重要途徑。為保護生態平衡,我國將破壞、殘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達到一定程度的行為定罪。那麼非法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客觀方面是何表現?

一、非法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客觀方面是何表現?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破壞國家林業管理制度的行為。收購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予以購買。如果行為人收購的是合法採伐的林木,則不構成本罪。收購行為沒有地域限制。

二、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林業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區域、分佈、林木種植、林木樹種規劃、林木採伐等各項林業管理制度。這些制度以森林法為代表,包括其他國家森林保護法規以及地方森林保護法規。

國家對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實行加強保護,積極發展,合理利用的方針。同時,國家還保護依法一切利用和經營管理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義務。禁止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對於因科學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必須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申請來伐證。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採伐證規定的種支數量、地點、期限和方法進行採集。對於未申請採伐證或雖申請未獲批准,或者未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方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都嚴重侵犯了國家的林業管理制度,破壞了自然環境。

本罪的對象只能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其製品,而不是指所有的珍貴野生植物及製品。根據《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保護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長的珍貴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長並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植物。藥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園林、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內的野生植物的保護,同時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第10條規定:“野生植物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分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和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該條例附錄所載《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名錄》共羅列了一類保護植物8種;二類保護植物143種;三類保護植物222種。其中之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皆屬本罪對象。1992年10月林業部發布了《關於保護珍貴樹種的通知》並重新修訂了《國家珍貴樹種名錄》,將珍貴樹種分為二級,一級37種;二級95種。凡載入林業部1992年頒佈的《國家珍貴樹種名錄》,以及《野生植物保護條例》附件《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名錄》所列的樹木皆為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未列入這兩個名錄的樹木,不能成為本罪的對象,行為人購買植物及製品不構成本罪。

非法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有四個方面的表現:客觀、客體方面和主觀、主體方面。上文中給出了該罪在客觀、客體方面的表現,在主體上為一般主體,在主觀方面為故意,如果是過失行為不會被判定為該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