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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二級誤工時間如何計算?

一、誤工時間怎樣認定

輕傷二級誤工時間如何計算?

1、受傷受害人的誤工時間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傷者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雖然法律規定誤工費一般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但實踐中,有的法院按出院記錄上記載的休息截止時間計算誤工時間。故誤工時間的計算分兩種:

(1)受害人因傷住院並定殘的,誤工時間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計至定殘日前一天。

(2)受害人因傷住院或在家休養但未定殘的,誤工時間根據病歷本或住院小結中醫囑的休養時間為準,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計至休養終結之日。

2、死亡受害人親屬誤工時間

死亡受害人親屬誤工時間一般從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計至屍體火化之日止。

二、誤工費應該怎麼計算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1、固定收入,是指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的人員本應按期得到的、卻因醫療事故就醫造成耽誤工作而喪失的工資、獎金、津貼、特殊工種的補助費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和工資表為準,獎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單位人均獎金計算,超過獎金税起徵點的以起徵點為限。需要注意的是,個人獨資、合夥企業等私營企業以及財務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別是證明患者“固定收入”高於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收入證明,不到單獨作為認定依據,須結合税務機關的個人所得税納税證明等材料方能認定。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無固定收入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農村村民;二是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憑證,在醫療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其收入能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經營户、城鄉個體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臨工)、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均按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誤工日期的認定。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3條“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法醫鑑定等認定”的規定,誤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數和出院後治療醫院出具證明的休養天數兩部分組成, 從醫療事故發生的當日開始計算,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均不扣減。治療終結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或無相關證明擅自休養的,不予計算誤工費。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殘疾的,自專家鑑定組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後不再計算誤工費,即殘疾者定殘之後不再賠償誤工費。

4、患者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以合理賠償。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

5、 離退休人員的誤工費計算。對此,國家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導意見”中有相關內容。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其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法律、政策明確認可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予以賠償;法律、政策未明確認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參照原在崗工資標準予以賠償,但新的收入低於在崗工資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賠償;違反法律、政策規定而減少的收入,不予賠償。

6、《條例》規定與最高法院《若干意見》有一定的差異。前者的計算標準已如上所述,而後者是這樣規定的:受害人誤工費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户或者個體工商户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內的平均收入酌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的賠償標準高於《條例》規定。由於《條例》僅僅是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因此,人民法院在確認該項賠償額時有可能按照《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進行審理。同時,醫院還應注意部分省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項賠償額的計算有專門的規定。

7、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誤工費的賠償公式是務工時間乘以患者的日收入,簡而言之誤工費是和我們平常生活的工作薪資掛鈎,如果不是正式單位那麼我們只要證明自己一天的收入為多少即可,對於退休人員只要沒了收入來源一般是沒有誤工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