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確定購房合同詐騙罪?
在當下房地產火熱進行中,有許多出現購房合同詐騙罪,那麼我們怎樣才能儘量避免受到不法商家的欺詐呢?首先我們要了解什麼是民事欺詐,什麼是合同詐騙,如果上當受騙,應當怎樣通過法律手段,將財產減少到最低損失?下面我們瞭解一下。
1、什麼是民事欺詐
民事欺詐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民事欺詐的有以下構成要件:
(1)一方主觀上有欺詐的故意,隱瞞虛假情況或不告知對方情況是一方故意所為,故意包括明知虛假而告之或不告知,和應知而由於疏忽大意沒有告知。
(2)一方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該行為可以是故意告知虛假情況的作為行為,也可以是有義務告知不予告知的不作為行為。隱瞞則包括故意以一定行為掩蓋真實情況的作為和不予告知真實情況的不作為。
(3)由於一方的欺詐行為,誘使對方陷入了錯誤的認識。
(4)由於錯誤的認識而做出了違反其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在沒有對方的欺詐行為下另一方本應作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然而由於一方的欺詐行為而不作出或作出了一定的行為。
2、什麼是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該行為刑法規定中有以下表現形式: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3、民事欺詐向合同詐騙區別
(1)主觀目的不同。
民事欺詐是為了用於經營,藉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並與其訂立合同,不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只希望通過實施欺詐行為獲取對方的一定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經濟合同為名,達到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欺詐財物的數額不同。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六十九的規定、合同詐騙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a、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b、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4、民事欺詐向合同詐騙的轉換
如果你在購房過程中發生購房合同詐騙罪建議你理智處理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解決,不要盲目衝動只有通過正當途徑解決問題我們才能將損失降到最低,才能避免由於一方的欺詐行為,引起另一方不理智的衝動而造成當事雙方更大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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