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有預備犯嗎?
一、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有預備犯嗎?
是有預備犯的;犯罪預備有兩種類型:
(一)、為犯罪準備工具。
準備犯罪工具,包括製造、改造、找尋、購買等多種方式,其目的是為犯罪準備最合手、適用的工具。如為殺人而購買刀子,或自制利刃、火器等,為盜竊準備撬壓工具、攀登工具等,為投毒購買毒藥等均屬為犯罪準備工具。
(二)、為犯罪創造條件。
為犯罪創造條件是除為犯罪準備工具以外的其他全部準備活動,如踩點、跟蹤、瞭解、掌握犯罪對象的活動規律,確定最佳地點和最佳時間,籌集資金、學習攀登、搏鬥、誘騙等技巧,均屬為犯罪創造條件。
預備犯罪只是犯罪的準備工作,犯罪行為事實上並未實際發生,侵害行為和後果還沒有產生。對此,刑法認為犯罪預備也是犯罪行為,應負刑事責任,可以比照犯罪既遂減輕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刑法條文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規定:“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情節嚴重,是指向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團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的;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或者因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三、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年8月6日
(三十一)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第417條)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司法及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税務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四、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立案標準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泄漏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
2、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提供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
3、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泄漏案情,幫助、指示其隱匿、毀滅、偽造證據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以上情形,即應對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幫助犯罪分子進行逃逸就是屬於嚴重的違反了我國的法律南規定,而且此行為,就要在幫助者先進行預備好一切的情況下來進行繼續犯罪,幫助他人自己肯定也會承擔連帶的責任,這種行為也是會承擔刑法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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