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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屬於主刑嗎

管制屬於主刑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它只能獨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適用。主刑分為以下五種: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刑法第3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可見,管制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執行管制,是指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以及相當於這一級的公安機關,依照人民法院的判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進行教育、監督、考察、評議和改造。公安機關在執行管制時,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判決,告知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活動範圍、地域和必須遵守的有關規定,並向其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有關羣眾宣佈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管制期限,是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等。
《刑法》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與執行機關】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標籤:管制 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