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駕照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嗎?
一、倒賣駕照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嗎?
參與駕照分買賣,這不單是違法行為,還有以下5項潛在風險:
1、買分賣分不僅有被查處的風險,還可能被訴訟。駕駛證代扣分屬於“代人受過”行為,該行為屬於妨害公務,一旦發現,交警部門將以妨害公務罪對其論處,若是多次造成重大損失或使公安機關造成重大失誤等嚴重情節的,可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買分人還有其他違法行為,如肇事逃逸等,那麼賣分人還可能因此被訴訟。
2、買分賣分會有被列入交管部門黑名單的風險。一旦進入嫌疑駕駛證黑名單,這將嚴重影響日後車的保險、年檢、審核以及駕照更換。
3、買分賣分容易泄露個人信息,有被套牌或盜扣分的風險。
4、隨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推進,買分賣分行為將進入誠信系統而影響到個人信譽,從而影響到貸款、就業、出國、升遷等人生大事,企業單位甚至可對違法人進行解僱。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案標準
為依法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第二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條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第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罪名是通過侵犯公民的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的,按照相關的規定,如果採用違法的行為獲取公民的個人信息,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手機個人信息的行為,屬於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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