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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企業債券罪既遂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變造企業債券罪既遂處罰規定是什麼?

變造企業債券罪既遂處罰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當予以追訴,

二、變造企業債券案件中自首、立功可以從輕處罰嗎?

變造企業債券案件中自首、立功可以從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可見,對變造企業債券罪的處罰標準取決於變造的企業債券數額,但國家沒有統一對變造企業債券罪中的數額標準進行劃分,所以在認定數額標準的時候,應該以本地司法機關的解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