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既遂的處罰標準什麼
一、新刑法對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新刑法對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與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的界限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與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都包含着提供虛假信息的內容,同時都有可能誘使相關投資者在不知真相的情況下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從而遭受經濟損失,並且兩者都是有關妨害證券、期貨信息真實公開的行為,兩罪的區別在於:
(1)主體不同,前者是特殊主體,僅限於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後者是一般主體,即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表現為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的行為,後者表現為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的行為。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的從業人員編造並且傳播虛假信息,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結果擾亂了證券、期貨市場,產生了嚴重後果的,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該行為宜定為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罪。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既遂的具體處罰和量刑標準,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可以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需要從嚴進行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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