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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標準是什麼

一,共同犯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標準是什麼

共同犯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標準是什麼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構成本罪的,要數額較大才行,那麼,多少的數額算是數額較大呢?刑法中對於數額較大並未作出明顯的規定,各省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對數額巨大的標準也不同,例如,福建省的“數額較大”一般為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

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沒有達到犯罪數額的,破壞公司財物的次數三次以上的,成立累犯且屢教不改,主觀情節惡劣,也構成故意毀壞財物嘴。

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類似與“打架鬥毆”和“聚眾淫亂”罪,涉案的人數較多,對社會的影響較大,破壞財物多範圍廣,情節嚴重,可立案。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量刑的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法律

《郵政法》第三十八條:故意毀壞郵筒等郵政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 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追究 刑事責任。

《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三、故意毀壞財物罪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則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毀滅或損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的;出於嫁禍於人的動機等。

共同犯罪的事情處置需要自己結合有關情況進行分析,這樣事情的解決就會有着積極的現實意義,但是最為重要的還是需要自己在處理的過程中與受害人進行協商解決,只要有關部門介入,那麼自己的問題處理就會比較繁瑣,自己需要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