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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恐嚇罪是否成立

我國《刑法》沒有規定恐嚇罪。通過言語、行為等方式,表示要給當事人及其家屬的人身、財產可能造成損失的,屬於威脅、恐嚇。恐嚇情節輕微的,不構成犯罪,不會坐牢,也不屬於刑事案件,可以報警處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以處於警告罰款甚至治安拘留,若情節嚴重,造成正常的社會秩序或者人身傷害的,可以根據《刑法》第293條之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

如何判定恐嚇罪是否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標籤:判定 恐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