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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報復證人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打擊報復證人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日常生活中針對一些犯罪案件,國家機關在進行調查的時候會,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或者以指認的方式,對犯罪分子進行定罪量刑。可是在現實生活中仍有一些犯罪分子量刑以後,對證人實施打擊報復。在我國對於打擊報復證人是有處罰的,那麼打擊報復證人罪構成要件是什麼呢?

一、打擊報復證人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本罪侵害的對象,只限於證人。證人是指是在訴訟過程中已經依法提供證明的證人,包括在各種訴訟過程中依法向法院提供證明的證人以及在刑事訴訟中問公安、檢察等司法機關提供證明的證人。知悉案情但尚未作證的人,不是本罪的對象。證人的親友本不是本罪的對象,但是通過加害證人親友的方式打擊報復證人,可按本罪處理。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

打擊報復證人罪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方式很多,如製造種種“理由”、“藉口”,非法剋扣證人的工資、獎金等;將證人調往髒、累、苦的崗位工作或者藉口將證人調離本單位;給證人降級、降職、降薪;對證人的提職、晉升及職稱評定予以壓制:開除證人的黨籍、公職或者予以解僱;非法關押證人、組織批鬥證人;對證人或其近親屬進行騷擾;等等,不論行為人採取何種方式,對構成本罪均無影響。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打擊報復證人的目的。如果沒有報復陷害的目的,而是由於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觀片面,工作作風簡單粗暴,對事實未能查清等原因,對證人處理不當,致使其遭受損失的,屬於工作上的失誤,不構成犯罪。

二、打擊報復證人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罪與非罪的界限

刑法第308條對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基本構成未設定情節要件,根據此規定,構成打擊報復證人罪不需要情節嚴重,但是法條把“情節嚴重”作為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加重構成的要件。雖然構成本罪不需要情節嚴重,但也並不是説只要有打擊報復行為,不論情節如何,危害後果如何,都構成犯罪。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一規定適用於所有具體犯罪,包括打擊報復證人罪。

2、與報復陷害罪的區別

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報復陷害罪與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區別有三:

(1)侵害的客體不同。報復陷害罪侵害的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即公民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權、舉報權。而打擊報復證人罪侵害的客體則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

(2)犯罪主體不同。報復陷害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限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能構成本罪。而打擊報復證人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不限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客觀方面不同。報復陷害罪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利用職權,假公濟私,進行報復陷害。而打擊報復證人罪中的打擊報復則不是利用職權的行為。

3、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

打擊報復證人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證人,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對象可以為任何人,也包括證人。打擊報復證人的手段包括對證人進行毆打、傷害。如果致證人輕傷,應屬情節嚴重,行為人既構成打擊報復證人罪,又構成故意傷害罪。由於打擊報復證人罪情節嚴重的,最高刑為7年有期徒刑,而故意傷害(輕傷)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3年有期徒刑,根據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按較重的罪處罰,因此按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從重情節處罰。如果打擊報復證人致證人重傷,則應以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論處。

在上述的資料當中,我們大家可以看出,打擊報復證人罪構成要件主要包括,打擊報復證人,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權以及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行為人在主觀意識上對,對證人實施打擊報復。如果行為人有這種行為的話,國家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罰。但是小編提醒大家,我國對於證人是有相關的保護措施的,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證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