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成年犯罪怎麼處理?
一、對未成年犯罪怎麼處理?
目前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為十二歲,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未成年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跟他們心智發育還不成熟、辨認和控制能力還不健全有關。因此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過程中,人民法院始終堅持按照法律規定,盡最大努力,促使未成年罪犯悔過自新、重回人生正軌。但是,同樣是未成年人犯罪,犯罪的原因、性質、手段、後果、情節等也有不同甚至是很大差異,因此,必須注意區別對待,體現“寬容但不縱容”的精神。對確因年幼無知或者一時失足犯罪的,要儘量教育挽救;但對主觀惡性深、手段殘忍、屢教不改的,必須依法懲處。懲處也可謂是一種特殊的教育。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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