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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案共犯有哪些構成條件?

集資詐騙案共犯有哪些構成條件?

生活中難免會遇到詐騙行為,集資詐騙案對國家和社會造成了嚴重危害,那麼集資詐騙案共犯有哪些構成條件呢?對於非法集資是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的,集資詐騙罪是不同於詐騙罪的,這二者之間是有區別也是有聯繫的,下面就請跟隨小編的腳步來了解集資詐騙相關的一些法律知識吧。

一、集資詐騙罪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

集資詐騙罪共同犯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二人以上以共同的故意採取欺騙手段矇騙社會公眾,不僅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同時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在一定程度上還影響了經濟的發展。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二人以上以共同的故意使用詐騙方法實施了非法集資且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集資,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為實現某種目的而募集資金或者集中資金的行為。依法進行的集資主要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個人、團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問社會、公眾發行有價證券或者利用融資租賃、聯營、合資、企業集資等方式在資金市場上籌集所需的資金,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為了設立或者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發行股票和債券。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3、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集資詐騙罪的共同犯罪。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共同過失不成立本罪。所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二人以上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二人以上共同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二、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集資詐騙罪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詐騙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詐騙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兩者區別主要是:

1、犯罪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但後罪即詐騙罪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即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為並獲取其錢財。

2、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為,被騙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為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購買某物本罪與詐騙罪而言,本罪行為是被包容的法條屬特別法條,因此,對以詐騙方法騙取集資的,應當以本罪定罪科刑。

綜上所述,集資詐騙案共犯的構成條件有四個,分別是客體、客觀方面、主體和主觀方面,複雜客體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和金融管理規定,主體上是一般主體。區別集資詐騙罪和詐騙罪主要從兩個方面,一是對象的不同,二是表現形式不同。如果您還有問題,可以諮詢本站。